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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马开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0 评论

丁某某
丁耀林
马开心

原告:丁某某,男,1942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小学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丁耀林,男,1977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
被告:马开心,男,32岁,回族,农民,住青铜峡市青铜峡镇余桥新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马开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4年6月3日以法律关系主张有误为由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

审判长:范永华

书记员: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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