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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金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丹,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签证服务费800元;2.要求被告赔偿机票和住宿费损失5,103.5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原告委托被告为其办理日本个人旅游签证并支付服务费800元。2019年5月10日,原告收到被告为其办理的签证,发现签证页的照片并非原告本人。因被告的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原告产生机票和住宿费损失5,103.55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致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金某某已在上海市虹口区同鸣路XXX号XXX室居住多年,该址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盛  洁

书记员:唐  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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