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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男。
被告宝某某七星泡镇西太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徐永发,职务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宝某某七星泡镇西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宝某某七星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宝某某七星泡镇西太村村民委员会在七星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账户内的存款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海涛
书记员:闫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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