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5日,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后我所指派高登蕾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案件发回后,我所继续指派高登蕾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原审法院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最终公诉机关撤回起诉,并对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
阅读更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孟建柱、郭声琨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精神,依法惩罚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就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制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作如下规定。
阅读更多...(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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